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的規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規定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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