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處罰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