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又稱土司改流、改土設流、廢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後期,是指将原來西南地區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改土歸流是把少數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變成漢族式的官員管理方式。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改土歸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于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着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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