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是可以的。離婚案件中,被告确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在此情形下,适用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法院在報刊上登載公告,即依法向對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後,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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