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關審查批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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