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性質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的适用條件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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