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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産一方未過戶怎麼辦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13 07:33:18

離婚後房産一方未過戶怎麼辦(離婚後一方拒不處置共有房産)1

因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将共同按揭購買的房産出售後分割價款但前夫卻一再拒絕配合處置協議無法履行房産分割怎麼辦

案情

2020年1月,王芳與張華協議離婚。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共同按揭購買的杭州市濱江區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辦理房屋出售、簽字、過戶等手續。在買家支付首付款後,雙方搬離房屋。房屋轉讓所得款按王芳80%、張華20%分配。

協議簽訂後,王芳積極尋找買主,并領着買家一次次看房,但張華卻總是一句“房屋售價低于市場價,我不同意賣”,予以回絕。房屋遲遲不能轉讓,王芳除了要撫養兩個孩子外,每月還要歸還房貸,生活日益艱難。與此同時,雙方同住在一個屋檐下,過着離婚不離“家”的生活,争吵不斷,矛盾升級。

忍無可忍之下,王芳一紙訴狀将張華訴至濱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沒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沒能找到合适買家按市場價格出售房屋。”庭審中,張華認為王芳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房屋的行為,違反了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轉讓房屋後分配轉讓款”的約定,王芳才是違約一方。張華表示自己沒有經濟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賣,所有評估費用等損失要王芳承擔。

“我可以按照法院評估價将房屋折價款補償給張華。”面對張華推脫出售的說辭,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評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協議約定的房屋折價款補償張華的方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立即出賣房屋,就出房屋所得淨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該房屋分割協議條款合法有效。協議訂立後,雙方自應通過中介機構挂牌等方式出賣該房屋,并配合買受人辦理簽約及過戶等手續,但因雙方就房屋出售價格不能達成一緻,故雙方約定的分割協議事實上已無法履行,且即使雙方就房屋出售價格達成一緻,張華還需配合買家辦理簽字、過戶手續,而該等義務也不适合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中關于“轉讓房屋分割價款”的約定無法履行,并導緻作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據王芳的請求依法終止雙方房屋分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進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張華明确表示放棄。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該房屋歸王芳所有,王芳補償張華折價款,兩人各承擔一半的評估費。張華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夫妻離婚,共有财産的分割方法,可分為協議分割和裁判分割。協議分割屬于債權契約,不動産經登記,動産經交付後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決屬于形成判決,判決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本案中,因雙方就房屋出售價格不能達成一緻,離婚協議中關于“轉讓房屋分割價款”的約定無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據一方請求依法終止雙方房屋分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進行裁判分割。

法條鍊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标的不适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确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作者:費婧 綜合:杭州市濱江區法院、小軍家事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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