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争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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