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後是可以進行股權質押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彙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
(六)現有的以及将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财産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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