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确認了股東資格可以繼承。
當繼承人為多數時,公司應變更股東名冊,按照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額,将他們分别登記為股東。這樣,每位繼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别獨立地行使自益權和共益權。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的是資本多數決,基于繼承而增加股東人數也不會對其他股東的權益造成實質性影響。
不過,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五十人,當多個繼承人分别取得股東資格會突破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限時,應當由各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份額,以使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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