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費如果由一方單獨支出的,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産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屬于人個财産。根據有關民法原則,裝修僅是對于不動産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應歸原不動産所有人所有。
所以,如果一方購房另一方裝修的,并不能因此将房屋的所有權視為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仍要以購房出資來源、房産證登記等為準,裝修費如果由一方單獨支出的,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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