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2、投保人對保險标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無效;
3、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為自己利益還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内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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