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是否屬于共同财産,需要視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若一方在婚前出全款,或者父母出全款購房,且房産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則該房産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财産。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第二種,若一方在婚前出了首付,或者由父母出了首付進行購房,房産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婚後進行還貸,該房産仍屬于該方的個人财産,但另一方可在離婚時就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主張進行相應的分割。
第三,若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一方出資購房,但房産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該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可進行相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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