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借款。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财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财産中支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