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财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将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财産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财産或者争議的标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交通事故财産保全條件如下: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财産保全将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财産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将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内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财産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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