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可以參加調解的人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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