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屬于法院判決财産刑的一種。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的,應當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确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财産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确規定罰金數額标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條規定,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别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将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财産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财産的,隻執行沒收财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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