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内發生糾紛,根據糾紛種類的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以申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小區内發生鄰裡糾紛的,如樓上樓下漏水的,責任劃分較為明顯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友好協商解決,也可請求居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對于責任劃分有争議的可以請第三方機構鑒定,劃清責任關系。對于小區養犬造成其他居民損害的,養犬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時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對于家庭贍養問題宜采用社區調解的方式解決,調解不成解決的,建議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總之,針對不同類别的小區糾紛需要采取不同的争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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