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立案标準:
1、實施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扒竊的,屬于盜竊罪。
2、盜竊公私财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3萬元以上不滿30萬、30萬以上,分别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盜竊數額不滿2000元,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初犯;
(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脅迫參加盜竊,沒有參與分贓或分贓較少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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