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具體來講,限制探視權的情節有以下幾種: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
3、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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