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
《物權法》第165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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