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一:
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寄住人口、空挂戶人員、未落常住戶人口、流出人員、常住境外人員。
解釋二:
有從事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人員;有參與或涉嫌從事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信訪事項已經終結、或簽訂有關停訪息訴協議後仍然繼續上訪,或違反《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越級非正常上訪的人員;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員;因從事、參與殺人、傷害、爆炸、放火、綁架、強奸、搶劫、劫持等嚴重暴力犯罪,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因從事、參與、包庇、協助恐怖活動,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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