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财産、夫妻共同财産和家庭共同财産,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産、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财産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争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2、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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