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妻子簽名,并且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就可以主張為個人債務,妻子不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隻是繼承人在繼承的财産範圍内要清償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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