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法律條款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債的關系與好意施惠關系之間的主要區别在于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系;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托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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