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符合一定條件是有效的:
(1)遺囑人口述遺囑内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代書遺囑的特殊性,容易産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建議立遺囑人提早準備,及時聯系公證處做遺囑公證。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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