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産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二、哪些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1、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隻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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