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司法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
“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态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态度也應是過失。
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隐藏或者遺棄,緻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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