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區公所為縣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其行政地位介于縣和鄉鎮之間。絕大部分的縣将其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幹個區,大縣有時超過10個。1個區平均管轄4至5個鄉、鎮,最高行政官員稱區長。區公所在計劃經濟時期為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管理農村社會經濟事務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2年,全國僅有2個縣轄區公所,涿鹿縣南山區公所、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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