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5、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
7、高利貸利息。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67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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