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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知識 更新时间:2025-11-24 09:37:55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緻,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緻,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者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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