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說在這1年期限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一年内,涉及債務人财産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财産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财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财産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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