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對于“多次”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必須以構成犯罪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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