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三級的賠償标準作出了明确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會先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三級傷殘的是二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會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二級傷殘的是百分之八十的本人工資。如果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标準,那工傷保險基金會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标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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