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我國憲法明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 、副總理、國務委員每屆任期五年 ,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後來黨内也作出了相似規定 ,在黨章中明文規定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年齡和身體不适應擔任領導職務的,應該離休、退休。并于一九八二年建立幹部離退休制度。但幹部終身制并沒有就此廢除,因為黨章規定職務不是終身的,但沒有規定具體的任期期限,在法理上仍然能夠終身任職。比如,一個50多歲的中央幹部,可以先在政府工作十年,再轉向人大,再轉向政協,同終身制實質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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