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内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不适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
(四)責令停産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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