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費對于需要修建戰時防空地下室的建築收取。
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和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十四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主管大軍區和本省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受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須經縣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統一修建。“在當前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的情況下,收取人防建設費,是籌集人防建設資金的一個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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