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房産證能交易,但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産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
首先,房地産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并不必然導緻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産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産證即意味着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
現代合同法的原則是盡量讓合同生效,沒有房産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必然無效。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産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并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産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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