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是指用人單位停工停産,員工處于等待恢複生産後上崗的意思。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并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工待崗沒有明确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
因此,單位提出待崗的,關于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問題,《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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