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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25 23:25:20

  《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将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産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産,緻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隐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産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

  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

  6、隐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财務變動情況,緻使銀行債權處于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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