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股東,一旦需要承擔責任,該股東無法避免。挂名股東(顯名)和隐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于雙方内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隐名股東來追償。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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