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私募基金管理規模沒有限制性規定,僅對合格投資者的規模做出了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标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産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産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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