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件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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