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案件中的賠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上述原因導緻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緻離婚的;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隻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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