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遲處死是古代一種殘酷的死刑。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淩遲刑最早出現于五代時期,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共需要用3357刀,并且要在最後一刀,也就是第3357刀,要将罪犯刺死,才能淩遲成功。
明代《真犯雜犯死罪條例》中規定應判處淩遲的罪名共計十三種。清律中擴大了适用淩遲的罪名範圍。這十三種罪名分别是:謀反大逆(不分首從)、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采生折割、殺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妻妾因奸情同謀殺死親夫、妻妾殺死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毆殺家長、雇工人故意殺死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妻妾故殺丈夫、弟妹故殺兄姊/侄故殺伯叔父母姑、外孫故殺外祖父母/子孫毆殺祖父母/父母。
總體來說,淩遲這一刑罰主要針對嚴重危及建統治階級秩序及利益的罪犯。淩遲的執行方式: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極盡痛苦而死,對民衆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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