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行使繼續盤問權、留置權。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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