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假不可以推遲休,根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規定了産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産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産,可将不足的天數和産後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産,可将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因此,休産假不能提前或推後。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勞動部關于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十條
女職工産假九十天,分為産前假、産後假兩部分。即産前假十五天,産後假七十五天。所謂産前假十五天,系指預産期前十五天的休假。産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産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産,可将不足的天數和産後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産,可将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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