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戶的條件有: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确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産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确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産、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産生活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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