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應當将處分行為通知質權人,股權轉讓價款應當先行用于清償債務或者向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然,質權人應當享有擔保物權的追及效力,不論質押股權流轉何人手中,質權人之質權并不消滅,可以直接對抗第三人。而在出質人與受讓人的股權轉讓法律關系中,沒有通知質權人并得到其允許和告知受讓人股權質押情形時,股權已做了變更登記,合同不應絕對無效,而屬于效力待定。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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