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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與逮捕、拘留的區别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9 14:37: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拘留和羁押問題的批複》中,對拘留和羁押、逮捕作了如下區别:

  羁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羁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羁押。

  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隻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内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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